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6,港訴聲,14,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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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訴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李相初
李崑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李崑明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相初因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9,966元及利息尚未清償,並應賠償聲請程序費用1,000 元,聲請人就上開債權已取得鈞院核發之100 年度司執字第25656 號債權憑證在案,是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李相初確實有債權存在。

相對人李相初明知其積欠聲請人款項尚未清償,為規避債務,竟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買賣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李崑明,致其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有害及聲請人之上開債權,然相對人間並無真實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關係存在。

準此,聲請人為保全自己之債權,以自己名義代位相對人李相初對相對人李崑明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247條、第113條、第213條、第345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先位之訴;

如鈞院審理結果認相對人間之買賣契約暨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屬法律關係存在而有效時,則本件合乎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相對人間之行為,使相對人李相初整體財產減少,聲請人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虞,聲請人得對相對人間所為之債權行為及不動產移轉之物權行為行使撤銷權。

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 、2 、4 項提起備位之訴等語。

並為下列聲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㈠、先位聲明:1、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於105 年5 月3 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105 年5 月17日所為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

2、相對人李崑明應就上開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備位聲明:1、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於105 年5 月3 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105 年5 月17日所為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2、相對人李崑明就上開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

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土地,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25656 號債權憑證、相對人李相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雲林縣地籍異動索引以為證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不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為衡量之標準。

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106 年度港簡調字第190 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91,530 元,並參酌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屬簡易訴訟案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 年,共計2 年10個月,依上開標準,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相對人因該訴訟可能遭受之損失,本院認聲請人所應供擔保金額以55,467元為適當【計算式:391,530 元5%(2 +10/12 )=55,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
│編│土地坐落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地價  │權利範圍│
│號│                            │(平方公尺)│(新臺幣)│        │
├─┼──────────────┼──────┼─────┼────┤
│1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263       │620 元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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