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7,港小,11,2018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1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廖俊盛
被 告 黃柏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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