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7,港小,36,2018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吳萬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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