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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艾富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柯彥廷
潘俊吉
被 告 林嘉春即萬能抓漏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間向原告訂購「PN-4MN熱熔式PE面防水毯」產品(下稱系爭防水毯),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 28,980元,詎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被告竟拒絕支付價金28,980元,屢向被告催討貨款,均未獲置理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交付之系爭防水毯下的棧板帶來白蟻,造成被告倉庫木板嚴重損壞,原告要請求伊給付貨款,應該要連同伊的損失一起處理,伊怕白蟻之後會到處亂跑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5 年12月間向伊訂購系爭防水毯,價金為28,980元,伊已交付貨物乙節,業據原告提出應收帳款對帳單及銷貨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有債務,則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09號判例意旨)。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又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之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54條固有明文。
然買受人如主張物之出賣人交付之物有瑕疵,自應就出賣人交付物品存有瑕疵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件被告認原告所交付之物品有瑕疵、其受有損害,被告自應就瑕疵及所受損害負舉證之責。
經查:被告固抗辯原告交付之系爭防水毯下的棧板帶來白蟻,造成倉庫木板嚴重損失,並提出兩造電話錄音檔、估價單及照片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21頁),惟被告提出之照片為第2 批貨物之照片,並非系爭防水毯之照片,尚無從據此認定原告交付之系爭防水毯下之棧板確帶來白蟻;
況經本院於107 年2 月7 日協同兩造及白蟻公司老闆前往被告倉庫查看被告倉庫損害情形,惟被告倉庫目前沒有白蟻,只有看出一處水泥牆有白蟻跡象,及樑柱有一處有白蟻蛀蝕跡象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39頁),可見被告倉庫現已無白蟻,且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亦自陳倉庫在好幾年前有白蟻,因為下雨,樑柱滲水,有請人來消毒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背面),則被告倉庫之白蟻蛀蝕跡象是否確因系爭防水毯下棧板帶來白蟻,皆無從證明。
是以,被告抗辯其對於原告有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債權存在,而據以與原告之前開貨款債權互為抵銷,並無理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於106 年8 月25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106 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卷第16頁),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請求自106 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基於兩造間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980元之貨款,及自106 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結果,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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