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7,港簡,118,201812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銘展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袁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且上訴人至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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