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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131號
原 告 林昭明
許國良
訴訟代理人 許黃月英
被 告 林寶珠
曾麗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隆
被 告 許順棠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
被 告 許龍俊
林秀媛
許博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範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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