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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昭明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許國良等人確認土地使用範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13日107 年度港簡字第131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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