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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165號
原 告 高清家
被 告 許弘遠
許弘魁
許惠珠
被代位人 許寶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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