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53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賴耀仁
尚宗平
被 告 留復明
許亞菁
留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許雅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亞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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