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港簡字第64號
原 告 黃振溫
被 告 林讚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零陸佰零伍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零陸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2紙(下合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付款後遭退票不獲兌現,雖屢經催討,被告亦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8頁),而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發票人、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且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支票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提示不獲付款時,得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9條第1項、第39條、第96條、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依前揭說明,自應對執票人負票據責任,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230,605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自各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
│編│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提示日即│ 付款人 │ 票據號碼 │
│號│ │(新臺幣)│ │利息起算│ │ │
│ │ │ │ │日 │ │ │
├─┼───┼─────┼────┼────┼─────┼─────┤
│1│林讚忠│200,000元 │107 年2 │107 年2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16日 │月21日 │ │ │
├─┼───┼─────┼────┼────┼─────┼─────┤
│2│林讚忠│200,000元 │107 年2 │107 年2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18 日 │月21日 │ │ │
├─┼───┼─────┼────┼────┼─────┼─────┤
│3│林讚忠│278,215元 │107 年2 │107 年2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20 日 │月21日 │ │ │
├─┼───┼─────┼────┼────┼─────┼─────┤
│4│林讚忠│300,000元 │107 年3 │107 年3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15日 │月15日 │ │ │
├─┼───┼─────┼────┼────┼─────┼─────┤
│5│林讚忠│300,000元 │107 年3 │107 年3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15日 │月15日 │ │ │
├─┼───┼─────┼────┼────┼─────┼─────┤
│6│林讚忠│300,000元 │107 年3 │107 年3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20日 │月20日 │ │ │
├─┼───┼─────┼────┼────┼─────┼─────┤
│7│林讚忠│295,430元 │107 年3 │107 年3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20日 │月20日 │ │ │
├─┼───┼─────┼────┼────┼─────┼─────┤
│8│林讚忠│259,810元 │107 年3 │107 年3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31日 │月31日 │ │ │
├─┼───┼─────┼────┼────┼─────┼─────┤
│9│林讚忠│300,000元 │107 年4 │107 年4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15日 │月18日 │ │ │
├─┼───┼─────┼────┼────┼─────┼─────┤
││林讚忠│300,000元 │107 年4 │107 年4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15日 │月18日 │ │ │
├─┼───┼─────┼────┼────┼─────┼─────┤
││林讚忠│200,000元 │107 年4 │107 年4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15日 │月18日 │ │ │
├─┼───┼─────┼────┼────┼─────┼─────┤
││林讚忠│297,150 元│107 年4 │107 年4 │雲林區漁會│FA0000000 │
│ │ │ │月25 日 │月25日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