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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鄭合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王慎齋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0
7 年度港簡字第6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港簡字第六二號租佃爭議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等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港簡字第62號租佃爭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利確認原告所述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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