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小,108,2024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羅連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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