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港小字第1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蔡敏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