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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吳清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4 月3 日下午3 時6 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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