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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永吉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在嘉義市○區○○里○○路000 號1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42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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