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小,195,2019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蔡進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98年4 月15日遷入新北市三重區,原告於108 年6 月13日起訴,被告於108 年6 月26日遷入雲林縣北港鎮,同日再遷入新北市五股區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個人記事】、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