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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有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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