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323號
原 告 洪子娥
被 告 陳玉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10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有再調查之必要。
二、函臺西分局,詢本件原告所停放之肇事地點是否為白線外的道路邊緣?現場照片上未畫白線,是否僅因道路維修,尚未畫上白線?
三、通知兩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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