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小,324,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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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港小字第324號
原 告 席任琦

被 告 王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187 號),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22時30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號住處前,與原告因感情糾紛發生口角,遂在酒後氣憤情緒下,基於毀損之犯意,隨手撿起路旁水泥塊砸向原告所有,停放於上開住處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致該玻璃破裂毀損,致原告受有損害。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1,345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84 號刑事判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108 年8 月30日北監花站字第1080239086號函檢送車籍查詢單1 份、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9 月4 日服書字第108100號書函檢送維修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6 、21-24 頁),復為被告於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84 號刑事案件之警詢、偵查及審判中坦承不諱,有該卷宗可稽,且被告前開侵權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由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閱無訛。

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據此,被告故意不法毀損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1 片,而侵害原告之權利,造成原告受有1 萬3,450 元之損害。

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毀損之1 萬3,450 元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規定甚明。

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8年8 月5 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19頁),經10日後,於108 年8 月15日生送達效力,被告應自該日起負遲延責任。

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 萬3,4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刑事訴訴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故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九、附記事項:㈠本院考量系爭車輛係105 年1 月出廠,被告毀損行為係於107 年11月間,出廠日距遭毀損日約2 年10月。

而玻璃之耐用度較一般汽車零件為高,無外力破壞下,通常可以使用很久,而非僅耐用5 年。

因此,本院考慮到玻璃耐用度高,且遭毀損之玻璃僅出廠約2 年10月,故就玻璃零件部分不予折舊,且被告亦未主張應予折舊,而係自認原告之請求,由此準許原告請求。

㈡被告於刑事審理程序中,雖曾賠償原告1 萬元(易184 卷第63頁),但並未表明賠償哪些項目。

而原告於本院審理時稱:被告毀損系爭車輛造成許多小傷等語(本院卷第36頁反面),可認為原告係主張被告先賠償其他車損項目,並且就玻璃車損部分,向本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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