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小,344,2019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3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楊博寓即楊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12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主張提出新的催收記錄證明被告尚未清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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