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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3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楊博寓即楊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12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主張提出新的催收記錄證明被告尚未清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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