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小,404,2019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港小字第40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林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