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小調,256,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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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調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關志斌


相 對 人 許加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有被告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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