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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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