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小調,88,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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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明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3 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於訴之聲明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於事實及理由欄亦僅載明:「故意維修電路異常。」

,並未具體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明確記載原告如何維修電路異常之原因事實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

又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復因未具體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致本院無法如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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