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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三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樹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補償事件(108 年度港勞簡調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補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港勞簡調字第1 號),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請求,核屬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類型。
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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