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簡,105,201910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郁展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法定代理人 李其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本院108 年度港簡字第1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6,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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