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明
被 告 李金鳳(即曾國德之繼承人)
被 告 曾麟富(即曾國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10月2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主張被告應自107 年10月22日起算遲延繳交貸款。
惟依放款明細表所示,被告於107 年10月22日仍有繳納貸款。
107 年10月22日致同年11月22日是否應計算一般利息,並自107 年11月23日起算遲延利息?請原告查明後陳報本院。
因此,有再開辯論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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