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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27號
原 告 楊林登美
訴訟代理人 楊文洲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9,23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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