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簡,79,2019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79號
原 告 李振盛
訴訟代理人 李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水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