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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陳福男
陳吳碧霞
王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被告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同段662 建號建物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以分割登記原因所為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涉不動產物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依法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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