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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許林叔妍
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林叔妍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林某應就坐落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許林叔妍等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
聲請人係以相對人許林叔妍為繼承人之一,未拋棄繼承,卻不為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為由聲請本件調解,並為如上之聲明,是依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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