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簡調,161,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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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蔡奇達
蔡亞倩
蔡國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等應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同段2774建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無效,並請求回復登記為蔡奇達所有等語。

依原告調解聲明觀之,本件調解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以裁判確認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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