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簡調,93,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真真 寄雲林縣斗六市郵政43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刑泰釗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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