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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訴字第1號
原 告 曾煥助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被 告 蕭佩瑩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8 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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