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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109 年度港小字第1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7,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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