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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字第156號
原 告 黃芃棋
被 告 林宜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12月3 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雖為本件交通事故之駕駛人,但並非行照上的車主。車輛是否為原告所有,原告有無請求權恐有疑義。
二、請原告具狀補正:㈠一般而言,車主才有車輛損害之賠償請求權,請提出黃清瑞將本件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原告黃芃棋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並提出由本院送達對造。
㈡亦可具狀改由車主黃清瑞提告,並委任黃芃棋為訴訟代理人,但應提出委任狀。
㈢未補正上開事項,本院可能以原告之訴無理由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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