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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字第80號
原 告 張印華
被 告 丁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7 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起訴狀將被告丁政輝之姓名錯誤記載為丁振輝,以致本院以錯誤之被告姓名丁振輝送達。
考量本件為寄存送達,被告未到庭,為確保被告之程序保障,本院之送達合法,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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