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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調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泓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等情,業據原告起訴狀記載明確,且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 紙在卷可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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