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9,港簡,115,2020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15號
原 告 王諸葛



被 告 蔡清水

被 告 蔡秀琴


被 告 蔡良

被 告 劉亞倫

法定代理人 張澤君

被 告 楊嘉仁


被 告 楊如薰


被 告 楊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9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未查詢被繼承人蔡劉惠瓔、蔡守智、劉明發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情事,致本院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適格。

請原告提出被繼承人蔡劉惠瓔、蔡守智、劉明發之繼承人是否有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供參。

並提出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以確定當事人適格。

二、本院送達蔡秀琴之地址不完整,被保障被告蔡秀琴之程序利益,應維護地址後重新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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