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15號
原 告 王諸葛
被 告 蔡清水
被 告 蔡秀琴
被 告 蔡良
被 告 劉亞倫
法定代理人 張澤君
被 告 楊嘉仁
被 告 楊如薰
被 告 楊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9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未查詢被繼承人蔡劉惠瓔、蔡守智、劉明發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情事,致本院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適格。
請原告提出被繼承人蔡劉惠瓔、蔡守智、劉明發之繼承人是否有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供參。
並提出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以確定當事人適格。
二、本院送達蔡秀琴之地址不完整,被保障被告蔡秀琴之程序利益,應維護地址後重新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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