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9,港簡,131,2020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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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許寶禎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邱炫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民國109 年10月29日)當天電話告知書記官可能會請假,但未說明具體原因,也沒有提出證據,本院審酌原告未具體說明是否請假及依據,且未提出證據,再考量對造之程序利益,認為原告請假無正當理由,因而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被告遲於109 年11月4 日補提請假狀請假並提出證明。本院考量被告於109 年10月28日出院,隔日請原告開庭體力上或有困難,因此認為請假應屬正當,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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