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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35號
原 告 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亨
訴訟代理人 蔡允文
陳泰佑
被 告 陳吳月霞
王鵬雄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因法律上的爭點,法官需要再研究法律問題,另外,也可能必須要調卷再釐清事實,為求判決慎重,因此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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