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9,港簡,143,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4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被 告 陳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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