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9,港簡,153,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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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憶珊即陳意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表明被告「陳**」之姓名人別及住所地址,其起訴自於法不合,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已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完整被告之正確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而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2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庭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另迄至本院裁定駁回本訴止,已有26日之時間足供調取上開資料,一般民眾皆可如期完成補正,原告為金融機構,配置專業人員專職處理訴訟業務(即法務部門),能力上應高於一般民眾,自無不能完成之理。

又原告雖主張因未特定被繼承人為何無法向戶政申調被繼承人年籍資料,惟自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通知原告繳納資料費用時,原告應能知悉地政嗣後應該會將相關資料提供予本院,而可向本院查詢並聲請閱卷,然原告知有裁定期間之期限,應加速辦理,卻遲未遵期補正,況且至駁回時已給予近1 個月之時間,原告迄今卻仍未補正。

從而,本院依前開規定,裁定原告之訴不合法而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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