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9,港簡,230,202106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炳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有志等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月20日本院109 年度港簡字第2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