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74號
原 告 傅茗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錦棟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蔡錦棟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蔡錦棟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2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