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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月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彭翊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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