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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83號
原 告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彥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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