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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84號
原 告 陳文華
被 告 張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7 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雖係駕駛人,但非車主,得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誠有疑義。
二、請原告於七日內提出下列各項資料之一到院,以補正說明有權請求:㈠原車主廖淑珠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之證明。
㈡原告經原車主委任處理本件損害賠償請求訴訟。
若原告經車主委任處理訴訟,則應具狀更正原告為原車主廖淑珠,陳文華為訴訟代理人。
三、原告若未補正上述事項,本院極有可能以原告之訴無理由駁回訴訟。
四、因原告漏未補正,所以本院再開辯論,並闡明訴訟予原告補正機會,避免逕行駁回原告訴訟,有效減少當事人訴訟之勞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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