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9,港簡聲,15,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9 港簡字第36號之利害關係人,有了解案情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以第三人之地位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

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已獲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明,且亦未說明上開案件中,聲請人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

是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內資料,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