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9,港簡聲,8,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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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六年度港簡字第九八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內所載該案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部分。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相對人黃健雄之債權人,欲瞭解案件情形,實有閱卷必要,爰聲請准許閱覽前開卷宗,若為保障兩造當事人個資,可限制閱覽、影印該案判決及確定證明部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3785號債權憑證為證,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就前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爰准許其聲請閱覽、影印之該案判決及確定證明部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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